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城执罚决字〔2024〕3169号
被处罚人:钟燕珍,性别:女,年龄:4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或现住址:******,联系电话:******。
一、违反事实,证据情况
2024年11月19日7时25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钟燕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经许可在学院路人文大厦停车场门口地段人行道上摆放了一辆电动三轮车贩卖广东肠粉等早餐,影响市容市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之规定。
2024年11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娄城执责改通字[2024]第002027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主体适格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我局已对当事人送达了《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钟燕珍未经许可在学院路人文大厦停车场门口地段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的事实。
证据四、《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各一份,证明了对当事人的电动三轮车进行了登记保存以及处理。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未经许可在学院路人文大厦停车场门口地段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的违法事实。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我局已分别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立案通知书》(娄城执立通字[2024]第0009097号),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娄城执罚先告字[2024]第0011220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及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城南大队集体研究讨论,当事人未经许可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以及《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35项,结合违法情节“擅自摆摊设点,占用公共场地或人行道5平方米以下,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和违法程度“一般”,及处罚裁量标准“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我局对当事人钟燕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21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被处罚单位、存档、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缴罚款单位: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兴城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