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间的“恋爱消费”是双方交往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回恋爱期间获得的金钱、礼物等事情也非少数。近日,顺昌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情侣恋爱期间转款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小强(化名)与美美(化名)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双方交往期间,美美常以要礼物、红包、首饰等为由,让小强先后为其转账共计158094元。2024年5月,小强与美美分手。后小强多次要求美美返还赠与财产,因双方协商不下,小强诉至法院。
小强认为
其在与美美交往期间的转账、赠送珠宝首饰等行为,系基于维系双方恋爱关系并实现结婚目的作出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赠与目的已无法实现,其有权撤回赠与并请求美美返还所赠与的财产。
美美认为
因双方曾经是情侣关系,二人之间常通过微信进行转账,上述花销都是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与和共同花销,因此无需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引发的纠纷。恋爱期间的转账,在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来,取决于转账的性质和双方之间的约定,若转账明确标注为借款或者在聊天中有借款的意思表示,通常被视为民间借贷行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若特殊日期或者特殊金额的转账,已经购买物品或者日常消费等小额转账,一般视为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对于大额转账,若以结婚为目的,在恋爱期间支付的购买三金、车辆等大额款项,一般会认可是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未结婚,原则上可以要求返还。
后经法官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美美同意偿还小强借款20000元。
男女双方发展恋爱关系,应培养树立健康的婚恋观,双方应真心诚意,相互付出,更应理性对待经济付出。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分手后因转账发生纠纷的不在少数,分手后想要“明算账”,还需对转账性质进行认定:
1.赠与性质: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如日常消费性支出、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等,通常被认定为无偿赠与。特殊数额的金钱如“520”“999”“1314”等也应认定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的赠予。若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违反了社会和法律提倡的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交往原则,一般该款项应予以返还。
2.不当得利:当转账金额超出个人经济能力时,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判断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如转账是为了维持恋爱关系和未来婚姻目的而进行的,那么这种转账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则该条件不成就,双方的赠与行为失效,在此前提下,受赠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3.民间借贷: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且转账时没有明确约定为无条件赠与,那么这类转账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4.补偿款:因谈恋爱期间发生的大额转账,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就过错方补偿给另一方的大额转账,一般认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的补偿金额,无需返还。
爱情固然有万般美好,但切不可被“爱”冲昏头脑。最后,小编提醒情侣间金钱往来时尽量做到“四要”、“四不要”:
“四要”
一是发生借款要留存书面凭证;
二是款项支付要采取转账方式,备注款项性质;
三是赠与或大额支出要留存证据;
四是纠纷产生后,要妥善处理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
“四不要”
一是不要财务混同;
二是不要随意出借信用卡供对方使用;
三是不要以自己的名义帮对方借款;
四是不要形成基于经济交易的交往关系。比如包养费、青春补偿费等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上述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供稿:洋口法庭